《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章 重点监督范围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资质管理
1、企业注册人员及其它技术骨干数量严重不达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3、企业存在涂改、伪造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二)市场行为
1、在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项目中标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2、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工程承包中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3、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5、企业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条件而拒绝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6、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其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
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第三章 重点监督复查程序
第四条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清理,并在当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30日前在其门户网站对当年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五条 所有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必须在监督期内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报实施重点监督的省、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地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重点监督管理资料由市、州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审定,审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属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的重点监督管理资料由负责清理并实施重点监督的市、州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表(见附件3)及重点监督复查资料进行抽查和审定。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全省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审查结论在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告。
第四章 重点监督复查结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不再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相关问题,审查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对其存在问题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五章 重点监督及分类管理
第九条 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市、州和扩权县(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企业应积极配合重点监督管理,并按重点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属及中央在川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情况汇总、抽查、公布监督及处罚结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在监督期间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和更名等事宜(企业资质正常延期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 省外入川企业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的,第二年将自动列入重点监督管理企业;连续两年重点监督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入川资格,两年内不得入川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